业主权利

2024年因为物业懈怠职责导致业主更换物业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4-10-23 16:29:03 浏览: 分类:业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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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懈怠职责导致业主更换物业时,业主是有权要求赔偿的。他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业主在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懈怠职责并导致自己遭受损失后,应及时采取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而导致证据灭失或诉讼时效过期等问题。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业主权利”的相关问题。

2024年因为物业懈怠职责导致业主更换物业需要赔偿吗?

  因物业懈怠职责导致业主更换物业时,业主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一、相关法律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赔偿的适用情形

  物业懈怠职责导致业主损失: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因懈怠职责(如服务不到位、管理不善等)导致业主遭受了实际损失(如财产损失、生活不便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形:

  在业主因物业服务企业懈怠职责而决定更换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主仍然可以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就其在任期间因懈怠职责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请求并不因物业公司的更换而消失。

  三、赔偿的协商与诉讼

  协商解决:

  业主在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懈怠职责并导致自己遭受损失后,首先可以尝试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提起诉讼:

  如果协商无果,业主还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业主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的懈怠职责行为以及因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业主更换物业需要有多少业主赞成才能更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更换物业需要满足以下业主赞成比例:

  参与表决的业主比例:

  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是确保决策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重要保障。

  赞成的业主比例:

  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是确保决策能够获得大多数业主的支持,从而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业主更换物业需要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的条件,即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确保了更换物业的决策过程既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又能够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以上则是关于“业主权利”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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