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业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完全有权要求并更换物业公司。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业主权利”的相关问题。
2024年业主可以要求更换物业。这一权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业主更换物业权利的详细解读:
一、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二、更换物业的具体流程
召开业主大会决议:
需要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决议,决定是否更换物业公司。这一决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当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通知物业公司:
如果决定更换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除非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
组织招标与选定新物业:
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新的物业公司。
签订新合同与交接工作:
在选定新物业公司后,双方需要签订正式的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期限等关键条款。同时,新旧物业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交接工作,确保新物业公司能够顺利接手。
公告与通知:
最后,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公司需要向全体业主发布公告,通知更换物业公司的决定和相关安排。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业主更换物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下是对这些条件的详细归纳:
一、法定解除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丧失经营资格或资质:当物业服务企业丧失一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自动解除。此时,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有权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约定解除条件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定事由,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等。当这些事由出现时,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重新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业主大会决议
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业主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并投票表决的方式来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通常,这需要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参与投票,并且赞成更换物业的票数需达到参与投票业主的一定比例以上(如三分之二)。
四、程序性要求
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在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应提前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便其做好交接准备。通知期限一般为六十日,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开招标或协商选聘新物业:在解除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后,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协商等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过程中应确保公平、公正、透明,避免不正当竞争或违规行为。
签订新合同并办理交接手续: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档案资料、财务账目、设备设施等的移交。同时,新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以上则是关于“业主权利”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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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