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公司诉讼类型及相应的法律条款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发生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应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由于公司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建议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公司诉讼”的相关问题。
2024年公司诉讼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每种类型都涉及相应的法律条款:
一、股东对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权确权诉讼:包括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诉讼、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诉讼等。这类诉讼通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股东权行使诉讼:涉及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表决权诉讼、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等。这些诉讼旨在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这类诉讼的依据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别程序和前置条件。
二、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公司对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提起的诉讼:例如,当股东或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三、股东对股东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类诉讼通常涉及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处理这类诉讼时,法院会依据《公司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侵权等方面的规定。
四、由公司债权人提起的诉讼
当公司未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责任。这类诉讼可能涉及《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五、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这类诉讼的依据是《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六、公司决议纠纷诉讼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况。这类诉讼的依据是《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公司决议制度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原告资格
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意味着起诉的公司必须与案件有明确的法律关系,且这种关系导致了纠纷或争议。例如,如果是公司起诉其他公司或个人,那么该公司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业务往来或法律关系,并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被告明确
准确信息:起诉状中必须明确指出被告,包括被告的准确名称、住所等信息。对于公司被告,还需要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查询信息,以确保法院能够准确识别并传唤被告。
三、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明确:原告在起诉状中必须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即希望法院作出何种判决。
事实和理由具体:原告还需要阐述导致纠纷的事实以及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理由。这些事实和理由必须真实、具体,并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四、受理范围
民事诉讼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
五、管辖法院
有管辖权: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这包括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六、起诉状内容完整
必要事项齐全: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事项。
七、相关证据充分
证据真实合法:除了起诉状外,原告还需要提交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往来信函等。这些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并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八、诉讼费用
按规定缴纳:原告需要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具体标准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九、特定情况下的额外条件
如公司解散诉讼:除了上述一般条件外,还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要求,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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