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权利是广泛而具体的,涵盖了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参与权、监督权、收益分配权等多个方面。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业主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秩序。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业主权利”的相关问题。
在2024年,业主的权利受到《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物业所有权和使用权
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这是业主最基本的权利,业主对自己的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权自由出售、转让、出租自己的房产,不受他人干涉,并受法律保护。
二、共用设施使用权
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业主有权合理使用小区的公共设施,如电梯、楼道、绿地等。
三、装饰装修权
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业主有权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四、修缮权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业主有权对自己房屋内的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需注意,如果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五、管理参与权与监督权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的具体事项提出质询,并要求得到答复。
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业主有权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
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当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时,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收益分配权
有权分配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如电梯广告费、停车场使用费等,这些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应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收益。
七、合同解除权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有权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但需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除非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如果物业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是否是其权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一般来说,如果物业公司对于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存在重大瑕疵,业主不交物业费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这主要依据的是《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其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业主可以依法拒绝缴纳物业费或要求减免部分费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当谨慎,并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因为物业服务往往具有持续性、综合性、不定时的特点,业主在判断物业服务是否达标时可能会存在个体差异,难以客观统一标准。同时,物业费本身是物业多项服务费用的总和,即使业主能举证一项服务不达标,也难以直接确定物业费的减交数额。
此外,业主在行使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权利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并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以上则是关于“业主权利”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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