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中使用挂靠资质是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发现的挂靠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工程承包”的相关问题。
2024年工程承包不可以使用挂靠资质。这一规定基于多个权威法律文件和行业规范,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法律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资质挂靠都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多部委发布的专项治理通知也进一步强调了对挂靠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 “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这一专项治理行动不仅覆盖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还明确了自查自纠和排查处理的时间安排,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工程承包存在多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来源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限制及其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
一、资质限制
资质要求: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资质等级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不同等级的企业可以承接不同规模的工程项目。(具体标准参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二、行为限制
禁止挂靠:
禁止任何形式的资质挂靠行为,即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 “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三、合同限制
合同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合同内容: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等重要内容,并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等事项。
四、其他限制
许可限制: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安全限制: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以上则是关于“工程承包”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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