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承包的条件涉及土地性质与用途、承包主体资格、承包原则与程序、承包期限与合同管理等多个方面,同时还需要注意特殊条件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框架,保障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
一、基本条件
土地性质与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针对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且承包地不得买卖。
承包主体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承包原则与程序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承包方案与程序:
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承包程序包括选举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等。
三、承包期限与合同管理
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合同管理: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违约责任等。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特殊条件
承包地调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五、其他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土地承包的定义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及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一、定义与基本原则
定义:
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承包方式与期限
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三、权利与义务
发包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等。
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等。
承包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等。
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
四、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变更
订立:
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等条款。
变更与终止: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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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