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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抢劫罪开庭的程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4-07-01 17:30:18 浏览: 分类: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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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抢劫罪的开庭程序也可能因具体案情和法院的实际操作而有所调整。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抢劫罪”的相关问题。

2024年抢劫罪开庭的程序是怎样的?

  2024年抢劫罪开庭的程序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常包括以下阶段:

  一、庭前准备阶段

  查阅案卷材料:法院会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如必要):为了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院可能会召开庭前会议。

  通知相关人员:确定开庭日期后,法院会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宣布法庭规则: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并宣读法庭规则。

  二、开庭阶段

  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详细阐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三、法庭调查阶段

  讯问被告人: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举证质证: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手段,查明案件事实。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四、法庭辩论阶段

  发表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公诉人和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

  互相辩论: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可以对案件进行总结和陈述自己的意见。

  六、判决阶段

  休庭评议: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公开宣判: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并公开宣判。开庭结束后,法庭可以当庭判决,也可以宣布休庭并择日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抢劫罪的判定是怎么样的?

  抢劫罪的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以下是对抢劫罪判定的详细解析:

  一、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客体要件: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劫犯的根本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涉嫌抢劫罪。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具体判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列车、地铁、轮船、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货币资金融通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至于抢劫数额的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在认定“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时,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但应注意,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军警人员利用人们对军警人员的信任,穿着军警制服或者使用军警标志、携带军警器械进行抢劫,或者以军警的名义进行抢劫。

  持枪抢劫: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手枪等武器,或者利用枪支作为作案工具进行抢劫的行为。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如车辆、器材、被装等。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险、救灾、救济用途的已明确特定的物资,包括正处于运输途中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三、抢劫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与抢夺罪的区分: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以上则是关于“抢劫罪”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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