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通常包括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隐名股东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投资等。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公司管理”的相关问题。
隐名股东的法人如果存在侵占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参照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最新的法律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需要达到6万元及其以上。具体而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通常指6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不过,也请注意,不同地区对侵占罪的数额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根据某些地方的法律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而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另外,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是这些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行为,将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与隐名股东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这类股东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但实际上没有出资。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
隐名股东是依据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产生的,这表明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能以登记产权转移为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进行出资。
隐名股东主体资格具有多样性,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既可以是商人,又可以是非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则是关于“公司管理”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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