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抵押担保”的相关问题。
反担保既可以是一般担保,也可以是连带担保,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及合同约定来综合判断。
首先,需要了解反担保的定义。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在担保的性质上,存在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形式。
一般担保:如果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担保就是一般担保。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这种担保就是连带担保。在连带担保中,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以下是具体的比较:
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担保: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具有补充性。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担保: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责任范围与担保力度:
一般担保:责任相对较轻,具有补充性,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担保力度较弱。
连带担保:保证人责任更重,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的负担较重,担保力度较强。
先诉抗辩权:
一般担保: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连带担保: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约定与推定:
一般担保: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连带担保:可以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
一般担保:自主债务、主合同期限届满开始计算,债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逾期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特定的担保期限限制(但需注意诉讼时效)。
法律后果:
一般担保:保证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连带担保:由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无论选择向谁求偿,最终的效果都是债务得到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则是关于“抵押担保”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2025年最新抵押担保法律头条
最新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