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2024年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时间:2024-05-21 14:59:26 浏览: 分类: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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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应能清晰显示商标标识、使用者、使用时间和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以确保其有效性。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提交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证据,如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的证据等。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商标”的相关问题。

2024年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发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这些发票上应明确标注商标名称,以证明商标在商业交易中的实际使用。

  合同或协议:明确标注商标的合同或协议,最好是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这些合同或协议能够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广告物品和宣传资料:包括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以及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宣传广告。这些材料应能清晰显示商标标识和使用时间。

  包装物: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但需注意,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可能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如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并应标明商标名称。

  产品检验报告: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也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如商标印制合同、商标图样等,能够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

  此外,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的相关证据,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的证据,以及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的证据等,也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证据包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使用商标的图标都有什么限制吗?

  使用商标的图标确实存在一系列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这些限制的详细归纳:

  与国家象征相关的限制:

  商标图标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尊严和象征的不可侵犯性。

  同样,商标也不得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除非经过该国政府同意。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关的限制:

  商标图标不得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除非经过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这是为了避免造成混淆或误导消费者。

  与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相关的限制:

  商标不得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除非经过授权。这是为了保护官方标志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其他特定标志的限制:

  商标图标不得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这些标志具有国际公认的特殊含义和保护地位。

  商标也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民族团结。

  商标不得带有欺骗性,即不得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标准。

  通用名称和图形的限制:

  仅包含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由于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限制:

  商标图标一般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上则是关于“商标”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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