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异议商标基于何种理由?

时间:2024-04-15 17:57:20 浏览: 分类: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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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商标主要基于可能与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产生冲突,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缺乏显著性、误导公众、侵犯他人权益等理由。这些异议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公众提出。

异议商标基于何种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意味着如果新的商标申请与已存在且在使用的商标相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恶意抢注他人的知名商标,那么就可以提出异议。此外,如果商标缺乏显著性,即不能明显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含有法律禁止使用的元素,如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也构成异议的理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在商标法中,被认定恶意抢注后会面临何种处罚?

商标恶意抢注是指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这种行为被视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于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的商标,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是通过恶意抢注获得的,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他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意味着,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的商标可能会被剥夺其注册权。

其次,对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其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权利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并可能被要求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如第二条、第十二条等,也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了规制。

异议商标主要基于保护在先权利、防止公众混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商标的显著性等原则。当发现有此类情况时,相关权益人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商标申请人也应注意避免触犯上述规定,确保商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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