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权

媒体报道中涉及肖像权问题吗?

时间:2024-04-11 18:40:03 浏览: 分类:侵害人身权
您的位置:法头条 > 侵权损害 > 侵害人身权

媒体报道中涉及肖像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根据法律,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新闻报道和公共利益的背景下,媒体使用肖像的规定有所不同。

媒体报道中涉及肖像权问题吗?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同时,《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在正常的新闻报道中,媒体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侵犯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公众人物或事件相关者的肖像。但对非公众人物,媒体在报道时需更加谨慎,尽量获取其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过失致患者重伤,是否构成对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医疗过失导致患者重伤的情况可能被视为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侵犯。根据法律,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当医生或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疏忽大意、违反医疗规程或者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受到严重伤害或健康状况恶化,这就可能构成了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的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医生是否违反了其专业职责、患者的伤害是否直接由医生的行为引起,以及医生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合理。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那么医疗过失就可能成立,也就构成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生命健康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过失造成患者重伤,侵犯了其人格尊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如果因为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伤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操作规范。”如果医师违反了这些规定,可能导致医疗过失。医疗过失致患者重伤,不仅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也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会根据实际情况,如过失程度、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媒体报道在使用肖像时需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公民的肖像权。对于公众人物,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通常有较大的肖像使用权;而对于非公众人物,媒体则需要谨慎处理,最好取得本人同意,以避免侵犯其肖像权。在实际操作中,媒体应平衡新闻自由与个人权利的边界,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新闻报道。

阅读全文

2024年最新侵害人身权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有问题找本地律师

地区精选律师

更多优选律师

最新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最新法律法规

查看更多
TOP
Copyright © 2024 法头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