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2024年行政许可决定能否纳入复议受理?

时间:2024-03-28 17:00:42 浏览: 分类: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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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是可以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许可决定能否纳入复议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正是此类证书的一种,对于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合法或者有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有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受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人需要清楚地指出哪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并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

4. 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只有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才能受理。

5.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6. 没有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也没有经过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救济途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决定是完全可以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如果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如有需要,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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