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

2024年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时间:2024-03-20 13:09:34 浏览: 分类: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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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活动呈现出新的特点与挑战,对此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特殊的规制,旨在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传播和利用。具体规定涉及到权利的明确、许可方式的电子化、责任归属以及技术措施的保护等方面。

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1. 权利明确: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版权所有人有权将其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即允许他人将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和展示。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项具体权利。

2. 电子化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版权授权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进行,如数字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确认版权许可合同的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能够有效地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对电子签名内容的认可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原件形式要求。”

3. 技术措施保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在网络版权授权时,版权所有者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限制被许可方对作品的使用,以防止非法传播和侵权行为。

4. 责任归属:在网络版权授权过程中,若发生侵权行为,除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未经许可网络传播音乐、影视作品是否违法?

未经许可网络传播音乐、影视作品的行为在法律体系下是违法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专有权利。这意味着,除了著作权人自己或其授权的人以外,任何其他人在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都无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这些作品。未经许可将音乐、影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供公众浏览、下载、播放等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也可能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权益。此外,如果在网络传播过程中改变了原作品,还可能侵犯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同样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3. 另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未经许可网络传播音乐、影视作品不仅违反了著作权法律法规,而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版权授权,既要遵守传统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又要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新特征,确保授权过程中的权益明确、手续合法、技术保护到位,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从而实现版权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推动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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