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撤销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特定的程序。因此,在提出撤销申请之前,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建议。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进行撤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通过一定的复核和复议,可以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一定要按照相关撤销程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另外,如果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还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映。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同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必须存在异议。这通常是基于事实认定、责任划分或证据使用等方面的不满或质疑。
其次,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具体来说,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此外,复核申请必须明确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这意味着申请人需要详细阐述为何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支持其观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进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的意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则是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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