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轻重有何不同?

时间:2024-03-15 08:46:48 浏览: 分类: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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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刑法中均为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但二者在犯罪构成、主观恶性以及刑罚轻重上存在明显差异。危险驾驶罪更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而交通肇事罪则主要关注行为人因过失导致的实际损害结果。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轻重有何不同?

1. 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严重超载或超速等行为,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可能构成本罪。其刑罚相对较轻,一般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但如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2. 交通肇事罪:同样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名通常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此具有过失责任。其刑罚较重,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界定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差异?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虽然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但二者在犯罪构成、行为特征和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1. 犯罪构成上:

- 交通肇事罪:该罪名主要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求实际发生了严重后果。

-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该罪名并不以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有追逐竞驶或醉驾等危险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2. 行为特征上:

-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重大事故,如超速、闯红灯、无证驾驶等。

-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则更为具体,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情况,且这两种行为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3. 主观方面:

- 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一般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 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则既可以是故意(明知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会危及公共安全仍实施),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明知有风险但仍实施)。

引用法条:

1. 对于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对于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危险驾驶罪更注重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即便无实际损害也可能构成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则强调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结果,其刑罚也因此更为严厉。对于这两类犯罪,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严格依法惩治,以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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