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

2024年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商标侵权判定有何特殊性?

时间:2024-03-14 12:30:10 浏览: 分类: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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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商标侵权判定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管辖权确定、跨国证据收集以及赔偿额度计算等方面。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差异、国际条约的约束力、跨境执行等问题,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更为复杂且专业性强。

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商标侵权判定有何特殊性?

1. 法律适用:在国际贸易中商标侵权判定时,首先需确定适用哪国或地区的商标法。一般而言,根据冲突法原则或相关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可能涉及到侵权行为发生地法、权利人国籍所属国法、商品销售地法等多种法律适用的可能性。

2. 管辖权问题:商标侵权行为可能跨越国界,因此确定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至关重要。这通常需要依据各国法律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及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来判断。

3. 跨国证据收集:商标侵权判定过程中,证据往往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认定并使用这些证据是实践中的难点。这就要求律师熟悉各国证据制度,并善于运用海牙取证公约等相关国际规定。

4. 赔偿额度计算:在国际贸易商标侵权案中,损害赔偿的计算会因各国对损害赔偿范围、计算方法的不同而产生复杂性,例如包括实际损失、利润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等因素。

【引用法条】

1. 《巴黎公约》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规定

2.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3. 各国关于商标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国际私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4. 海牙取证公约以及其他相关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

未注册商标是否能主张侵权保护?

未注册商标的侵权保护问题并非绝对不能主张。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可以通过注册和使用两种方式。尽管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受到法律更全面的保护,但未注册商标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

首先,对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保护,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其次,对于普通未注册商标,如果其已经通过长期使用,在特定区域内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认知和消费者群体,具有一定的识别性,那么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以及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商标侵权判定,其特殊性要求涉事方和律师具备跨法域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以便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有效解决管辖权争议、妥善应对跨国证据难题以及合理计算赔偿数额。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下,切实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国际贸易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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