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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醉酒驾驶”在刑法中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4-03-11 08:13:35 浏览: 分类: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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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被定义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客观行为、主观过错和结果四个要素。行为人必须是达到法定饮酒标准后驾驶机动车辆,且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驾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威胁或者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

如何界定“醉酒驾驶”在刑法中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醉酒驾驶的主体通常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正常理智的人,能够预见并应当预见到醉酒驾驶的危害后果。

2. 客观行为要件:行为人须在饮用酒精饮料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情况下,继续驾驶机动车辆。

3. 主观过错要件: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选择驾驶机动车辆;甚至在明知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依然放任这种危险行为的发生,可视为具有直接故意。

4. 结果要件:虽然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并不以实际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为必要条件,但醉酒驾驶的行为必须对公共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只要行为人的醉酒驾驶行为足以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就满足了结果要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对醉酒驾驶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了明确界定。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是否赔付?

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部分的赔付问题,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基于保障受害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即使驾驶人存在违法行为,受害者或其家属仍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即非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将酒驾、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列为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酒驾情况下发生事故,若酒驾行为属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部分。

【引用法条】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界定“醉酒驾驶”在刑法中的构成要件需综合考量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在达到法定醉酒标准后实施驾驶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等因素。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治,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因醉驾引发的恶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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