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又称彩礼或聘礼,是指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男方按照习俗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婚约财产的界定标准主要包括赠与目的、财物性质、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并需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
婚约财产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在大陆,婚约财产的界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 赠与目的:婚约财产的赠与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进行的,如果脱离了这一特定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婚约财产。
2. 物品性质:婚约财产通常表现为金钱或者具有较高价值的物品,如房产、汽车等,且这些财物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和象征性。
3. 当地风俗习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是否属于婚约财产,还需结合当地的婚姻习俗来判断。
4. 法律要件:婚约财产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即财物已实际交付给对方;若婚姻未成立或解除,符合一定条件时,男方有权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婚约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如何判决?
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涉及的是在订立婚约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赠送的彩礼、首饰、房产等贵重物品,在婚约解除后,对这些财产归属产生的争议。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原则是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并结合赠与行为的实际性质及目的。
1. 如果婚约解除并非由于赠予方的原因造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 若婚约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而婚姻关系并未实际成立或维持,则赠与的目的未能实现,依据民法中的“目的赠与”理论,受赠方有义务将该财产返还。
3.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彩礼性质的普通赠与,如无特殊情况,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即使婚约解除,也无需返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如何举证婚约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婚约财产,通常指的是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期间为将来结婚而赠与或约定的财产。关于婚约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主要依据的是赠与行为的完成与否以及是否附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1. 如果婚约财产是以赠与方式给予,且赠与行为已完成(即财产权已实际转移),那么无论婚姻最终是否缔结,该财产所有权均归受赠人所有。这是因为,《民法典》明确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时生效。
2. 若婚约财产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即以结婚为条件,则在条件未成就(如未能结婚)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返还财产,此时,婚约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赠与人。
3. 对于婚约期间共同购置但尚未明确权属的财产,一般会参照《物权法》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处理,结合双方的实际出资、贡献等因素确定各自享有的权益比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婚约财产的界定是一个涉及民法、民俗和伦理道德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地方风俗,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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