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等级评定标准由谁制定?

时间:2024-03-07 11:53:24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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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评定标准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旨在明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为处理医疗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提供法定依据。

医疗事故等级评定标准由谁制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和评定是一项严谨的法定程序。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每一级的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医疗行为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等多种因素。这些标准经过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后,最终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批,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处理工作。”

2. 同一法规中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等级划分的具体标准,但具体的评定细则与操作规程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对医疗事故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应向谁申诉?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如果对医疗事故等级评定结果存在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可以向做出该评定结果的医学会或者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1.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如果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有权申请再次鉴定。

2. 若对再次鉴定的结果仍有异议,虽然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可继续申诉的途径,但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决。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医疗事故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其效力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的审查判断。对于医疗事故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起诉至人民法院,借助司法程序寻求救济。

医疗事故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并需经国务院批准。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我国对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也确保了医疗事故等级评定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统一性,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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