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鉴定机构的合法性。非法定机构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
非法定机构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有效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这些医学会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指定的法定鉴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非法定机构并不具备此类资质和授权,它们所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律程序上可能不被认可,无法作为确定医疗事故责任、赔偿等事项的直接依据。
法律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2. 同一法规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认定结果能否申诉?
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在法律程序中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但并不意味着其结论是绝对不可挑战或申诉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甚至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质证、辩论等方式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
首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首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其次,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如果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和理由,法院可以不采纳该鉴定意见,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确定鉴定人是否需要回避。”
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并非终局性结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次鉴定。
在法律框架下,只有法定医学会组织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才具有法律效力。非法定机构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可能因缺乏合法性和权威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为裁决依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应通过法定途径寻求鉴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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