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关键问题之一。这涉及到对医疗行为是否直接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科学、客观和法律评价,对于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计算具有决定性影响。
如何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首先,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依据“相当因果关系”原则,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直接的联系,且该损害结果在没有此医疗行为时,按照通常的发展趋势不会发生或者可以避免。换言之,如果不存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患者的损害可能就不会发生。
其次,实践中通过医疗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鉴定机构会结合病历资料、诊疗过程、医学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手段,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科学、专业的评估。
再次,法官也会结合全案证据进行自由心证,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原始病情、医疗行为的合理性、损害结果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全面考量并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相关法条】
1.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能否申请重新鉴定?
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确实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两级鉴定制”,即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制度。如果当事人(包括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相关法条】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 同样在该条例中,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上级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的工作,即“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对再次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再申请鉴定。”
在满足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的前提下,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定程序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注意,再次鉴定为最终鉴定,其结论具有法定效力,一般情况下不能再申请更高层级的鉴定。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医疗过错的认定,是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并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关键环节。医疗过错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1.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认定医疗过错的基本前提,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进行操作,就可能构成医疗过错。
2. 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即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与当时医疗科学技术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如诊断失误、治疗方案选择不当、手术操作错误、术后处理不及时等。
3. 过失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使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也必须证明这种过失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损害结果,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过错。
【相关法条】
1.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款明确了医疗过错责任原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如第一条指出:“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
确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运用医学专业知识、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协助当事人申请医疗鉴定,并充分利用各类证据材料,以有效证明或反驳因果关系的存在,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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