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活动中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证的公信力和社会公正性,同时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类行为的追责,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民事甚至刑事途径进行处理。
对公证活动中滥用职权的行为如何追责?
公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公证程序规则,保持中立公正,如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从行政责任角度看,公证员滥用职权可能违反《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可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其次,如果因公证员滥用职权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当事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再次,如果公证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如伪造、变造公证书罪或者受贿罪等,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证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民事侵权行为和责任有详细规定,公证员滥用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对公证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违反公证法将面临何种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公证法的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情形,如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出具虚假公证书、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相关主体将面临不同的行政责任。
1. 行政处罚: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如有违反公证法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2. 行政处分:对于公证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如果其行为构成违纪,还可能受到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公证法》第五十条)。
3. 赔偿责任:如果因公证员故意或者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法》第四十三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和公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所在公证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证活动中滥用职权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已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追责体系,包括行政追责、民事追责以及刑事追责,旨在有效规范公证员职业行为,保障公证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恪尽职守,防止出现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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