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

2024年如何理解医疗机构“举证倒置”的举证责任原则?

时间:2024-03-03 17:37:26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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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倒置”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的责任,而非遵循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对患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也是我国司法实践对医疗行业特殊性的合理回应。

如何理解医疗机构“举证倒置”的举证责任原则?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难以自行收集和提供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证据。“举证倒置”原则规定,在患者初步证明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且自身遭受了实际损害的前提下,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行为与其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由医疗机构负责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或过失。若医疗机构不能有效举证,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医疗机构如何证明其在事故中无过错?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机构通常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需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其无过错:

1. 提供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与争议事实直接相关的完整、真实的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医嘱单、护理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等。这些资料能够反映医疗行为的过程以及患者病情变化的情况。

2. 专家鉴定意见:在必要时,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或专家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 证明遵循诊疗规范: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遵循了当时的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和普遍接受的诊疗常规,即按照相关专业领域的诊疗规范进行操作。

4. 其他证据:除了上述主要证据外,医疗机构还可以提供如医务人员资质证明、医疗器械合格证明、药品使用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进一步证明其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医疗机构还需就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的证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其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医疗机构“举证倒置”原则是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医患双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原则,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妥善保存病历资料等证据,以应对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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