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因何原因需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24-03-02 10:48:17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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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明确争议焦点、维护法律公平以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患者需初步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发生了损害后果,并且该后果可能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关,从而启动诉讼程序。

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因何原因需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首先,患者需要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确实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是认定医疗纠纷的基础。其次,患者还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了实际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病情恶化或新增病症等事实证据。

由于医疗活动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举证责任。但患者仍需就上述事项提出合理怀疑或初步证据,以触发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中的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倒置是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举证规则。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通常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对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医疗过程中的具体细节难以掌握并提供充分证据。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并且已经提供了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基本事实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即医疗机构需要对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或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七条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规定明确了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和实践要求,确保了在解决医患纠纷时,能更公正地维护各方权益。

尽管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大部分关于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但患者仍需对基本的医患关系、损害事实等内容进行举证,这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在具体案件中,患者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确保有效履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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