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

2024年车撞到人交警会扣几天车?

时间:2024-02-27 17:52:30 浏览: 分类:交通事故处理
您的位置:法头条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处理

当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后,取车的具体时限会根据事故情况和车辆状况而定。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建议您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交警部门沟通,了解相关程序和时限,并配合他们的工作。同时,也请您耐心等待检验结果和鉴定意见,以便尽快取回您的车辆。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问题。

2024年车撞到人交警会扣几天车?

  当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后,交警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涉案车辆进行扣留,以便进行检验、鉴定等相关程序。根据规定,车碰到人后交警扣车的时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大多数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在事故发生后的15日之内完成车辆的检验、鉴定等程序,并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留的车辆。这意味着,如果您的车辆在事故中只是轻微受损,且没有涉及复杂的技术鉴定,那么您很有可能在15日之内就能取回您的车辆。

  其次,如果事故较为复杂,或者车辆受损较严重,需要进行更为详细的检验、鉴定,那么扣车的时限可能会延长至35日之内。这段时间内,交警部门会对车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以确定事故责任和车辆状况。

  此外,如果事故涉及多方当事人,或者需要进行多次检验、鉴定,那么扣车的时限可能会进一步延长至65日之内。在这段时间内,交警部门会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交警部门认为需要重新检验、鉴定车辆,那么扣车的时限将会延长一倍时间。这意味着,如果原本的时限是15日,那么重新检验、鉴定后,扣车的时限将延长至30日;如果原本的时限是35日,那么重新检验、鉴定后,扣车的时限将延长至7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被交警扣车后取车流程是怎么样的?

  首先,您需要耐心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车辆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这个过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通常在五日内,他们会确定车辆的状况和是否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一旦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立即通知您前来领取您的车辆。

  在收到领取通知后,您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交警部门提车。通常情况下,您需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车辆证明文件,以便确认您的身份和车辆的所有权。

  然而,如果您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能领取车辆,或者在公告三个月后仍未领取,那么扣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将有权对扣留的车辆进行依法处理。这可能包括将车辆拍卖或销毁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但是,如果因为扣留车辆而产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通知您领取车辆,而您逾期未领取,那么产生的停车费用将由您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以上则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阅读全文

2024年最新交通事故处理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有问题找本地律师

地区精选律师

更多优选律师

最新法律头条

查看更多

最新法律法规

查看更多
TOP
Copyright © 2024 法头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