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

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时间:2024-02-26 17:48:29 浏览: 分类: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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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更新、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是一个常见问题。对此,我国法律法规赋予了拆迁户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公正合理的补偿。

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当拆迁户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时,首先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同时,《资产评估法》也规定了评估对象权益相关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机制,权益相关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解释、更正评估报告,或者依法申请评估争议解决。

【引用法条】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二条:评估对象权益相关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更正;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权益相关人对回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评估争议解决。

拆迁协议可否单方修改?

拆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签订和履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拆迁协议一旦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并签署,即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不能单方修改。若需修改协议内容,须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在特定情况下,如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公共利益需要等法定事由出现时,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此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法规(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明确了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强调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非法定条件下,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拆迁协议的内容。

拆迁户在面对不满意的评估结果时,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及时提出复核申请或寻求专业鉴定,并在必要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当保障拆迁户的上述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确保评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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