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有权在生前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这是遗嘱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均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遗嘱变更或撤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重新订立遗嘱、书面声明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明确方式对原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这种变更或撤销可以针对全部内容,也可以针对遗嘱的部分内容。同时,新的遗嘱效力优于旧的遗嘱,即在有多份遗嘱且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 同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也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订立过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遗嘱订立过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主要取决于遗嘱的形式类型以及订立过程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订立要求。
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人在书写过程中完全自主完成,且内容清晰无误,形式上即为合法。
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每个见证人都应当在每一页打印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 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下,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各类遗嘱的具体订立形式及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如: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和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则对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和效力做了明确规定。
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下,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判断其订立遗嘱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前提之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对于遗嘱人而言,其必须在设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当具有清晰、理智的意识,能理解和控制自己所实施的设立遗嘱行为,并预见该行为的法律后果。遗嘱人应能够在无任何外界不当影响或精神疾病等影响其理智判断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财产的处分。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关于遗嘱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认定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需要结合遗嘱设立时遗嘱人的年龄、精神状态、认知能力和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综合判断。
遗嘱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享有充分的遗嘱自由权,包括在生前随时变更或撤销已设立的遗嘱的权利。但为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遗嘱人在变更或撤销遗嘱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并最好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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