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共有人权益受损时,我国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协商分割、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申请法院确认或撤销无效处分行为、要求赔偿损失等。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夫妻共有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共有人权益受损如何救济?
1. 协商分割:夫妻双方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如果一方不同意或者协商无果,则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2. 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若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受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财产并保障其应有的份额。
3. 申请法院确认或撤销无效处分行为: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重大事项作决定,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处分行为,受损共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处分行为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4. 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因一方过错造成共有财产损失的情况,《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赋予了受损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如何预防和解决夫妻共有财产纠纷?
夫妻共有财产纠纷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预防和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财产权益归属、合理管理和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在离婚或其他导致共有关系终止的情形下,公平分割财产。
1. 预防措施:
- 明确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婚前财产范围,避免婚后混淆。
- 约定财产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财产管理与处分:对重大财产的购置、处置等行为,应当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避免单方擅自处理引发争议。
2. 解决措施:
- 协商分割: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法院诉讼: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财产权属或进行财产分割。法院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查明财产性质、来源及增值情况等事实,公正裁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未获同意出售夫妻共有财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的情形外,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买方是善意的,并且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合同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
这并不意味着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基于其权益受损要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或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请求撤销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法律体系对夫妻财产共有人的权益保护较为全面和严格。当夫妻财产共有人权益受损时,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法律指导与服务,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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