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

征收什么样的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时间:2023-12-13 17:45:33 浏览: 分类: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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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关人民政府反映或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征收土地”的相关问题。

征收什么样的土地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在征收农用地的过程中,有三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1、基本农田:对于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用地的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等因素,确保征收后的土地能够继续发挥其农业功能。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对于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征收,同样需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征收后的土地能够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对于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也需要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性质、用途、生态环境等因素,确保征收后的土地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三种情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农用地的,要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意味着在征收农用地的过程中,必须先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然后再进行征地审批手续。这样可以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政府未获批准先征收土地怎么处置?

  未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征收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征收人需要返还非法征收的土地,并在限期内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的原状。

  如果当事人遇到未批先占的行为,他们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进行反映,寻求帮助和解决方案。同时,他们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征收人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征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征收人的行为违法,将会判决征收人返还土地、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并对征收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以上则是关于“征收土地”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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