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设定为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再一个”30天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如果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这意味着双方需要重新开始申请离婚的程序,并重新经历离婚冷静期。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离婚冷静期”的相关问题。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必须等待30天的期限。这个期限的设定是为了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要经过两个三十天的期限。第一个30天是可撤回离婚登记的冷静期,在这个期限内,如果一方不想离婚了,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这个期限也被称为“冷静期”。
第二个30天是前一个30天届满后,在第31-60天期间,双方需要再次本人亲自到场,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了。这个期限也被称为“抉择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30天是按照自然日计算的,也就是说从离婚冷静期开始计算的30天内,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都算作自然日。因此,如果离婚冷静期开始计算时是工作日,那么30天内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如果离婚冷静期开始计算时是节假日,那么30天内也包括节假日。总之,离婚冷静期30天是按照自然日计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上则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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