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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可以算是自首吗?

时间:2023-12-05 09:58:26 浏览: 分类: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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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措施,但是其适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了保证程序的正当性,警方在进行口头传唤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在询问笔录中详细记录情况和处理过程。同时,如果需要补办传唤证,也应当及时办理,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嫌疑人认罪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但警方仍然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和审判程序,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警方也应该尊重嫌疑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逼迫其认罪。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口头传唤”的相关问题。

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可以算是自首吗?

  口头传唤的嫌疑人接受讯问,这是警方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如果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可以被视为自首行为。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而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行为。因此,如果嫌疑人在被口头传唤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自首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口头传唤后一定需要补办传唤证吗?

  这个没有硬性的规定,对于是否需要补办传唤证,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为了保证程序的正当性,补办传唤证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不过,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补办传唤证,也可以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以证明口头传唤的事实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以上则是关于“口头传唤”的详细内容,法头条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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