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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怎么推定?

时间:2023-07-20 09:53:28 浏览: 分类: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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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职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接下来法头条将在本文将为您介绍“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怎么推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怎么推定?

  医职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就是说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违法行为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因为过错也是实行推定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存在过错包括哪些情形?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推定存在过错的情形包括:

  1、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以上是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怎么推定?”的详细内容,法头条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头条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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