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是需要多个司法机关一同参与的。当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就要由检察院去调查犯罪的事实并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犯罪事实清楚,就会做出向法院起诉的决定。这其中还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内容,如果有想要了解的,下面就可以跟随法头条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当检察院开始受理案件的时候就要计算审查的期限,正常需要在七天之内完成审查。还有一种是,如果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了管辖,那么就从改变后的另一家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开始计算审查的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当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正常会在三个月之内起诉到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其中,两个月的时间进行侦查,一个月的时间用于审查起诉。不过,有时候会遇到案情复杂的情况,那么就可能会延长,不过最多也不会超过一年的时间,当案情复杂,时间不够的时候,在经过批准后最长可以延长七个月左右的时间。
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能是检察院最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或者认为证据还不够,缺少关键定罪证据的,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由自己继续的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以上就是关于审查起诉这一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法头条,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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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