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继子的法律关系并非天然形成,其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建立了实质的扶养关系。如果继母对继子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或继子对继母尽了赡养义务,双方即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享有与亲生母子同等的权利义务。在继承权方面,只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形成该关系则无法定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