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既承载着文化传承功能,也涉及身份识别、社会交往等现实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姓名的权利,受民法典保护。成年人改名字需遵循法定程序并满足特定条件,既需体现个人意愿,也需符合公序良俗及户籍管理规范。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成年人改名字的手续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