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法院接受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所有针对该债务人的执行程序以及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原则上应当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提供了一个例外情形:如果债权人认为继续进行仲裁对其合法权益更有利,他们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申请,由管理人来判断是否允许该仲裁继续进行。同时,对于那些已经作出但还未完全执行的仲裁裁决,债权人需要按照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申报其债权,并参与到最终的财产分配过程中去。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这意味着,只有当争议双方在事前或事后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解决时,才能通过仲裁途径处理该争议。如果缺乏这样的协议,则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面要求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同时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请求。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要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首先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二是该争议事项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当个人(自然人)与企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涉及财产权益的其他类型争议时,只要双方在合同内预先设定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以书面形式达成了一致意见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则个人有权依据此仲裁协议将相关争议提交至相应的仲裁机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