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施行日期:1900年01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9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
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的议案。
会议认为,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实施管辖并用于澳门轻轨东线项目建设,有利于更好发挥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加强澳门与内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鉴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国务院根据本决定第二条批复的移交管辖之日起,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东南侧相关陆地和海域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二、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陆地和海域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广场与马场北大马路交界处北侧、广东省珠海市拱北隧道南侧、澳门特别行政区关闸澳门边检大楼东侧、广东省珠海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域分界线西侧。相关陆地和海域的移交管辖日期以及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在本决定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上述区域的用途。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相关陆地和海域使用权,租赁期限自相关陆地和海域移交管辖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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