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1900年01月01日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8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打好基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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