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2年02月12日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
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
1992年2月12日 法函〔199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沪高经上字第3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发生货损货差而消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若擅自拒付运费则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滞纳金。
二、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一经认定,赔偿数额应包括货损货差本额及其利息。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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