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2年09月16日
施行日期:1992年09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
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年9月16日 〔1992〕民他字第2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已收悉。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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