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88年01月13日
施行日期:1988年01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
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8年1月13日 法(研)复〔1988〕8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冀法(经)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生效裁决或者不服仲裁机关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受理案件后,如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同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凡当事人申请执行或起诉时未超过法定期限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受移送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而拒绝接受移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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