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1900年01月01日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3月0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法律地位的议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议案》,决定如下:
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若干中级人民法院;在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比较集中的垦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下列人民检察院,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在农牧团场比较集中的垦区设置基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领导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辖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予以规定。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任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任免。
相关法律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6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6-07-022026最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7-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26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6-07-022026最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6-282026最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6-272026最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6-26最新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6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6-07-02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2026有效)
发布时间:2026-07-022026最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7-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2026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