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地方法规
颁布单位: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18年07月01日
施行日期:2018年07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13日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04年1月9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1月20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马边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
第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农村人口中的少数民族夫妻,经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可以依照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为城镇人口,另一方为农村人口的,可以依照农村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或者女方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时间两年以上的,不适用本变通规定。
第七条 每季度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孕环情监测服务。对达到生育政策规定数量上限的育龄妇女,自愿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违法生育人员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地方条例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2026最新)
发布时间:2026-02-1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6推荐)
发布时间:2026-02-132026最新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决定
发布时间:2026-02-1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2026有效)
发布时间:2026-02-13最新法律法规
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2026最新)
发布时间:2026-02-1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6推荐)
发布时间:2026-02-132026最新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决定
发布时间:2026-02-132026最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