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年03月28日
施行日期:2024年03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12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
六部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六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支持、指导和监督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二、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五、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受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删除第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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