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年01月12日
施行日期:2012年02月01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1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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