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6年11月13日
施行日期:1996年11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
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 法复〔1996〕1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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