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年08月28日
施行日期:1993年08月28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
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1993年8月28日 法复〔199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经〔1992〕20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扶持企业和农户发展生产,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发放支农款、扶贫金等,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这类合同带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如果发生纠纷,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为宜。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且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如行政部门未能解决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或一方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好工作、妥善处理。
本批复下发后,我院1987年8月30日发出的法(研)复〔1987〕29号批复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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