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年05月27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2月0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
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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