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级别:修改、废止的决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2年01月23日
施行日期:2022年01月23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6年01月18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2年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大会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五、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经代表团提议、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有关的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九、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对无故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大会和原选举单位应当进行监督。”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也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等方式组织市民旁听会议。
“旁听市民由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市各人民团体、驻沪部队和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推荐产生,市民旁听的具体事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旁听市民应当遵守大会秩序,服从大会统一安排。
“大会秘书处应当及时了解旁听市民对会议议题及会议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汇总后交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十二、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款修改为:“代表联名或者经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提出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提出议案的代表过半数且不少于十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作为代表议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四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由主席团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规定》处理。”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处理。”
十九、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二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本市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三款修改为:“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本市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款修改为:“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大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关于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本市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必须及时将变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二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通过。”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十六、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分院的质询案。”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二十八、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在大会每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八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二十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主席团成员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八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三十、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三十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公布”,包括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上海人大网上刊载。”
三十五、其他修改:
在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市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的表述;在第四十二条的“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的表述;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表述。
三十六、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县”的表述、删去第三十四条、删去第六十七条。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1月23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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